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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平算命范例三

时间:2008-07-05 09:05:24 浏览次数


   其以财而助煞不及者,财已足,则喜食印与帮身;财未足,则喜财旺而露煞。

以财助煞不及,即财滋弱煞也。财已足,喜食印与帮身,即用印化煞,见上例何参政造,财未足,喜财旺露煞,如上周丞相造。即其一例。更有印重煞轻而用财者,如本篇刘运使造:

甲 申

乙 亥

丙 亥

庚 寅
 
寅戌拱午而透丙,即是火局,寅亥又合木,煞化为印,甲乙并透,印重身强,取财损印为用,不以煞论也。戊已运食伤生财自是美运;寅卯印太旺不利;最佳者为庚辰辛十五年,巳运刑冲合并见,不免多事。壬运露煞不忌,而以劫财之乡为最忌也。
     煞带正官,不论去官留煞,去煞留官,身轻则喜助身,食轻则喜助食。莫去取清之物,无伤制煞之神。

官煞混杂者,以取清为贵,“莫去取清之物,无伤制煞之神”两语,实为取运扼之言。如本篇岳统制命:

癸 卯

丁 巳

庚 寅

庚 辰
 
巳中丙火为煞,丁火为官,丁以巳为根,非混杂也(详得时不旺失时不溺节)。特丁从己透,官作煞论,以癸水制煞为用也。最忌见戊己土,所谓“无伤制煞之神”也。乙印甲寅运,虽不甚吉,而无妨碍,因不伤用也。癸丑壬子辛亥,用神得地,顺利可知唉。

丙 子

甲 午

辛 亥

辛 卯
 
本篇沈郎中命,以子午冲为去煞留官,似非的论,午亦可为丙火之根,非混也。官作煞论,与上造同,特辛金不通根,身弱印轻,非行帮身之地不可。制煞虽佳,尚未全美,幸所行之运,申本不比劫之地,戊戌已不印地,足以帮身化煞,补其不足耳。

按此两造,均不能以官煞混杂论,详见《订正滴天髓征义》官煞相混节。
煞无食制而用刃当煞,煞轻刃重则喜助煞,刃轻煞重,则宜制伏,无食可夺,印运何伤?七煞既纯,杂官不利。

煞无食制,全恃身强,方能敌煞,身强必是用刃也。然刃轻煞重,仍宜制煞之运,原局无食印运亦佳。煞轻刃重,官运无伤,煞重刃轻,官运有害。如本篇赵员外造:

戊 辰

甲 寅

戊 寅

戊 午
 
身强煞旺,而所行之运,皆是印劫帮身之地,故为美运也。煞虽纯而日元更旺,故乙卯官乡尚有碍,而庚辛制煞为不吉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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